刑事案件申诉得到立案,意味着受理单位认为该案审理或案情有可斟酌之处,可能重新审理该案。
刑事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但有特殊情况时也可受理。刑事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立案和审查两个阶段,审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审查结果可能导致申诉被驳回或重新审判。对于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处分的当事人,善后工作需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或人民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或人民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申诉被高院立案的后果可能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被立案意味着申诉请求被高院认可,有机会重新审理案件。其次,被立案可能导致案件进一步延长审理时间,增加当事人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此外,被立案还意味着被告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调查,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立案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一步辩护和申诉。总之,刑事案件申诉被高院立案的后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结果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