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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措施是否是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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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规不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措施只包括以下五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并不包含两规,两规是中国党的党组织在纪律整肃中,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法律依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第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规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只包括以下五种,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并不包含两规,两规是中国党的党组织在纪律整肃中,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一、拘传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拘传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二、口头传唤算强制措施吗?口头传唤不算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传唤与拘传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三、被传唤是否有强制措施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而是侦查措施。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强制措施包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项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要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逮捕的,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议。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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