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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带有物权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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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买卖房屋的主要程序包括信息沟通、签订合同、申请审查、办理产权转移、缴纳税费、办理贷款、交付房屋和支付费用。此外,还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其他税费。法律分析一、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三、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四、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五、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六、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七、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八、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办理过户手续和按揭贷款时,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向房产中介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佣金,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税费,如过户公证费、契税、印花税、评估费、保险费等。结语合理的房屋买卖程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买卖双方应确保信息沟通畅通,了解房屋现状和产权状况,并提供合法证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经过审查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后,买方可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最后,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在办理过户手续和按揭贷款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和其他税费。请注意,这些步骤和费用根据房屋性质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判决房产后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可以不过户。转让时可以让受让方单方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1、按照目前的规定来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就不支持交易过户,由于目前采取的是产权登记制度,如果房产证的所有人不是自己的话,那将无权处理该房屋,同样的也就无权享受到该房屋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将来万一该房屋需要拆迁,那自己将无法得到补偿。2、另外购买此类房屋时,如果只签订合同,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如果卖方反悔,同样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尤其是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当然,实际中有部分交易者会采取这样的方式,签订协议之后并进行公证,协议中把相关的过户时间等也进行约定。但这仍然取决于双方的诚信。3、如果这个商品房没有竣工验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4、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名。实践中,开发商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同时,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则新的单独的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如已成年等。房屋过户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过户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等其它材料;3.受理申请,审核材料;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1种观点: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二)善意取得。(三)继承、遗赠。(四)赔偿、补偿。(五)判决、裁决。(六)划拨。(七)时效。(八)生产。(九)先占。(十)添附。(十一)收归。(十二)征收。(十三)没收。(十四)罚款。《物权法》第一百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和所有权,不是相同的概念,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最为典型的物权的类型。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性的,排他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物权总的来说,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若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则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物权的类型中,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充分的权利。其作为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质,所有权人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地享有此项权利,当权利不状态消失后,所有权自然地恢复其的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换言之,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控制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指土地和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指动产以外的东西。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从法律关系上解释物权的含义,有三种学说,即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两个方面(也称折衷说)。中国的一般理论是折衷理论,认为物权关系是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内容分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控制某些事物,排除患者人的干扰。自有产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东西享有的权利。与患者人的财产无关,所以叫自有产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分类的。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是不动产物权。物权原因为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如买卖、转让等。法定物权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物权。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又可分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与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合同、继承、遗赠、收归、生产、先占、添附、时效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又称民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判决、裁决、征收、没收、罚款、划拨、征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而存在争议。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者合法有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等。通常情况下,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是原告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所主张的支配权。,消极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或无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等。,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确认之诉不会导致物权变动,确认之诉往往只是对物品进行一个确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2种观点: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一、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有权予以强制执行。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4、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二、相关案例解答现实问题:包某与裴某因一辆轿车所有纠纷诉至,后经审理,判令包某拥有该轿车的所有,判决生效后,包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该轿车的物何时归包某所有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对包某来说,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为其拥有该轿车物之时。

第3种观点: 人民、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一、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纵在实体上存在着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3)须以书面作成。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二、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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