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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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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买卖房屋的主要程序包括信息沟通、签订合同、申请审查、办理产权转移、缴纳税费、办理贷款、交付房屋和支付费用。此外,还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其他税费。法律分析一、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三、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四、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五、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六、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七、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八、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办理过户手续和按揭贷款时,买卖双方应按规定向房产中介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佣金,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税费,如过户公证费、契税、印花税、评估费、保险费等。结语合理的房屋买卖程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买卖双方应确保信息沟通畅通,了解房屋现状和产权状况,并提供合法证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经过审查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后,买方可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最后,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在办理过户手续和按揭贷款时,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和其他税费。请注意,这些步骤和费用根据房屋性质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判决房产后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可以不过户。转让时可以让受让方单方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1、按照目前的规定来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就不支持交易过户,由于目前采取的是产权登记制度,如果房产证的所有人不是自己的话,那将无权处理该房屋,同样的也就无权享受到该房屋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将来万一该房屋需要拆迁,那自己将无法得到补偿。2、另外购买此类房屋时,如果只签订合同,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如果卖方反悔,同样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尤其是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当然,实际中有部分交易者会采取这样的方式,签订协议之后并进行公证,协议中把相关的过户时间等也进行约定。但这仍然取决于双方的诚信。3、如果这个商品房没有竣工验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4、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名。实践中,开发商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同时,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则新的单独的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如已成年等。房屋过户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过户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等其它材料;3.受理申请,审核材料;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1种观点: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二)善意取得。(三)继承、遗赠。(四)赔偿、补偿。(五)判决、裁决。(六)划拨。(七)时效。(八)生产。(九)先占。(十)添附。(十一)收归。(十二)征收。(十三)没收。(十四)罚款。《物权法》第一百零,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和所有权,不是相同的概念,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最为典型的物权的类型。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性的,排他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物权总的来说,包括了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若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则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物权的类型中,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充分的权利。其作为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性质,所有权人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地享有此项权利,当权利不状态消失后,所有权自然地恢复其的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换言之,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控制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指土地和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指动产以外的东西。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从法律关系上解释物权的含义,有三种学说,即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两个方面(也称折衷说)。中国的一般理论是折衷理论,认为物权关系是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内容分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控制某些事物,排除患者人的干扰。自有产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东西享有的权利。与患者人的财产无关,所以叫自有产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分类的。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是不动产物权。物权原因为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如买卖、转让等。法定物权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物权。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又可分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与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合同、继承、遗赠、收归、生产、先占、添附、时效为私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又称民法上的行为和事实。判决、裁决、征收、没收、罚款、划拨、征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和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而存在争议。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者合法有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等。通常情况下,积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是原告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所主张的支配权。,消极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或无效之诉,比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婚姻无效等。,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确认之诉不会导致物权变动,确认之诉往往只是对物品进行一个确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2种观点: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一、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有权予以强制执行。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4、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二、相关案例解答现实问题:包某与裴某因一辆轿车所有纠纷诉至,后经审理,判令包某拥有该轿车的所有,判决生效后,包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该轿车的物何时归包某所有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对包某来说,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为其拥有该轿车物之时。

第3种观点: 人民、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一、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纵在实体上存在着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3)须以书面作成。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二、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恢复原状请求权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1.物权请求权系物权的消极权能,且与物权密切相连,不可分离。若一项动产或不动产被损坏,其上存在的物权继续存在,物权人请求损坏该动产或不动产之人实施修补,系基于其物权。在这方面,恢复原状请求权符合物权请求权的规格。2.如果把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定位在使物权保持或恢复到状态,且该状态仅指物权支配力,则无论物修复与否,物权人均对标的物享有支配力,恢复原状并未改变这种局面,此时,难称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再者,标的物损坏,行为人径直金钱赔偿而不修复,无论赔偿兑现与否,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上之力都在,此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金钱赔偿请求所起作用似无不同,应得到法律同样对待。目前尚未见到把金钱赔偿请求权划归物权请求权的学说,则恢复原状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其和金钱赔偿请求权都仅为债权请求权。3.如果将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定位在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保持或恢复处于全方位的状态。损坏之物被恢复原状之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状态如初。恢复原状所起的作用如同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一面。这种恢复原状请求权兼有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4.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体密不可分,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也如此取决于如何定位物权请求权的规格。如果仍坚持物权请求权必须能使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保持或恢复处于全方位的状态,则恢复原状请求权与物权本体不应分离。特别是在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的物品被损坏的场合,无法请求侵权行为人修复之,物权人所受损害难以得到填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类型: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1种观点: 拍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买卖,属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继受取得方式: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一、拍卖的流程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请求复议,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依照《执行规定》第4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机构确定后,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的意见,获得的同意和积极配合。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的同意。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拍卖前,查封房屋;(二)拍卖前,评估房屋;(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2、人民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3种观点: 拍卖中的现状处置是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拍卖的具体程序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5、拍卖成交的,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法拍房过户的方法如下:1、首先确认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具体如下:(1)提供人民出具的裁定书、买受人的身份证明,竞买协议、佣金、付款的银行单据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2)提供的民事裁定书;(3)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委托拍卖书;(4)拍卖单位于成交人之间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拍卖成交的;(5)拍卖获得房屋的产权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以及私有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表格;(6)购入房屋的拍卖人需要提交各项税费的缴纳证明;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过户;4、可让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综上所述,有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进行定价,协助拍得者进行过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1.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2.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3.我国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劳动生产、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房产的流程。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5、拍卖成交的,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不是的。拍卖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买卖,属于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继受取得方式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2、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5、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二、包含内容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三、原始取得的形式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财产归国家所有。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买的东西很多都是由进行拍卖得到的。拍卖的东西,不一定是自己的,但是物品的所有权,确实在人民的手中,人民也是有对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人民拍卖的物品都是通过法律正当的手段取得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29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取得的具体方式是: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基本方式。例如缔约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取得合同债权。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不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3.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其于人的意志之外,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观事实。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民事权利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属于形成权,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所以物权属于形成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种观点: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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